(1997年6月10日冀政函〔199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通知如下: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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