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HEBEI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HBSM。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计量测试学会是依法登记的由全省热心于计量事业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计量工作的纽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和组织广大计量工作者,做好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助手和企事业计量机构的参谋,发挥学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的发展。大力普及计量知识,开展计量学术活动,提高计量队伍素质,增强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举办多种形式的计量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我省计量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好计量服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计量测试学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学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量工作在社会、经济、科技和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民法制计量意识。
(二)围绕河北省计量工作,组织调研、研讨和经验交流,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和委托的任务。
(三)开展计量测试技术服务,推动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举办与计量相关的各类会议,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研讨以及计量测试科技考察,加强同各学协会的交流和联系,推动计量测试技术发展。
(五)开展计量教育、培训等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宣贯计量技术规范,培养计量工作后备力量。
(六)面向科研、生产等单位,推广先进计量测试技术、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举办计量测试科技成果、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展览、展示活动。
(七)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培训教材、计量信息、办好学会的官方网站等计量宣传工作。
(八)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科学普及活动,编辑出版计量科普图书、科普影像等资料;开展计量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河北省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计量技术法规审查、计量标准考核、注册计量师的培训和注册等专业技术工作。
(十一)加强企业测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组织开展企业计量能力评价,推动企业计量能力提升。
(十三)推动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及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促进河北省计量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充分发挥计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作用,为企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在学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会员单位要指派一名代表保持同本学会联系。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学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会议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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