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Hebei province Metr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HBP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计量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由全省热心于计量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计量工作的纽带,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计量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广大计量工作者,做好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助手和企事业计量机构的参谋,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的发展。大力普及计量知识,开展计量学术活动,提高计量队伍素质,增强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举办多种形式的计量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我省计量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好计量服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河北省计量协会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邮政编码: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量工作在社会、经济、科技和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民法制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中心工作,组织调研、研讨和经验交流,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和委托的任务。
(三)推动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承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事项,开展计量工作咨询和服务。
(五)举办与计量相关的各类会议,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学协会的交流和联系。
(六)开展计量教育、培训等活动,普及计量知识,宣贯计量技术规范,培养计量工作后备力量。
(七)举办计量器具展览、展销、组织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
(八)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培训教材、计量信息、办好河北计量网等计量宣传工作。
(九)表彰和推荐在计量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承担河北省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计量师的培训和注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在计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协会业务有关,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单位要指派一名代表保持同协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权;
(三)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权利;
(四)有要求协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协会会长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两名,负责对财务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9年9月27日河北省计量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省计量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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