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人[2003]338号)精神,按照本协会章程有关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最低标准(多交不限)
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二、会员申请减免会费的批准程序
根据本协会章程,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如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减免的,应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及减免额度,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报请会长批准后执行。
三、会费的管理及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计量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秘书处每年向本协会会长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3、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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