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计量校准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准委员会”)是河北省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全省从事计量校准活动的计量校准机构和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
第二条 校准委员会宗旨:自律守法、诚信运营、量值准确、客观公正,为社会提供高质量计量校准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校准委员会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团结和吸纳计量校准机构和相关企业为校准委员会会员;
3.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4.倡导校准委员会会员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反对垄断,杜绝欺诈,恪守职业道德,共同遵守《河北省计量行业自律公约》;
5.开展行业调查,参与起草本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计量(校准)比对技术活动;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行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维护计量校准服务市场秩序,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7.向企业提供质量、技术、计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帮助企业提高量值溯源能力,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8.建立校准委员会网络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
9.组织企业开展行业诚信行为公约公示,提升行业信誉;
10.协调、化解校准委员会会员之间、校准委员会会员与客户之间计量校准服务活动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准委员会由校准委员会会员组成,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条 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是校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
1.制定、修改和批准校准委员会工作条例;
2.审议校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等;
3.选举或罢免校准委员会委员;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校准委员会的委员会由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作为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校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1.监督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2.选举或罢免校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审核加入校准委员会申请单位资格,批准新校准委员会会员或除名校准委员会会员;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筹备和召开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校准委员会的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委员)出席,有关决定、决议和文件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紧急情况可采取通信(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八条 校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任委员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河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推荐,校准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产生。
第九条 校准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在副主任委员内进行轮值,轮值期限为一年。其职责:
1.召集和主持校准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委员会议和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组织校准委员会行业交流、技术交流、计量比对、人员能力提升等活动;
4.代表校准委员会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条 校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负责校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河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委派。其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
2.协调校准委员会会员之间、企业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沟通,开展交流与合作;
3.受理校准机构申请加入校准委员会的材料,审查申请单位加入校准委员会资格,向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4.接待来信、来访,监督、执行管理制度;
5.组织制定校准委员会行为规范、工作守则等管理制度;
6.建立和维护校准委员会网络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组织培训;
7.负责筹备召开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的组织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校准委员会每届五年。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校准机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会员代表只能代表一家校准机构参与委员会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并遵守河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校准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校准委员会的决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所在单位法人授权,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违法经营记录;
3.具备与所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宜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计量校准能力取得相关资质,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要求入会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校准委员会递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2.校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颁发校准委员会会员证书,并发布公告。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的权利:
(1)在校准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申诉权,对校准委员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2)参加各种交流和研讨活动;
(3)可挂会牌和使用统一制作的会标;
(4)有要求校准委员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的义务:
(1)拥护并遵守校准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管理制度,自律守法、诚信运营,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量值准确、坚守客观公正,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校准服务;
(2)执行校准委员会决议,服从校准委员会管理,维护校准委员会团结;
(3)积极参加行业委员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校准委员会反映行业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校准委员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牌匾,不再以会员名义、身份参加相关活动。不得以校准委员会会员名义、身份发布任何信息和进行宣传。
校准委员会会员未履行本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2.(3)款义务的,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校准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校准委员会会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2.(1)和2.(2)款义务的,或进行低价恶意竞争、出具虚假证书等行为的,校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在校准委员会会员内部通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计量校准服务市场秩序和严重违背校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由校准委员会予以除名,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校准委员会会员退会或除名,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加入校准委员会的申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
3.业务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
1.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5000元;
2.委员单位每年3000元;
3.普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
1.经费必须用于校准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行业委员会不设置独立财务,由河北省计量协会财务单设科目核算管理,自负盈亏,每年向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汇报年度经费情况;
3.行业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照河北省计量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上级作出有关规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报河北省计量协会批准,本行业委员会方可终止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根据《河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河北省计量协会备案。本条例由校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校准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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