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申请条件 | 型式批准: 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l015—1002)管理要求。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4、取得指定型式评价机构出具的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型式评价报告。 制造许可: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申请材料 | 型式批准: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三份);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样机照片; 4、使用说明书;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7、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造许可: 1、《河北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经省质监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
办理流程 |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 3、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试验或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分别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生产条件考核报告; 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型式评价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制发相应证书。 |
办理时限 | 型式批准: 1、受理: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委托: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接受委托单位10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具体安排。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 3、试验:技术机构按其相关程序和试验大纲进行试验,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向委托部门提交试验报告材料(企业整改时间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陈述原因; 4、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评价试验报告或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补正时间除外); 5、发证:准予许可的,5日内制发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造许可: 1、受理: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组织考核:在10日内组成考核组并通知企业准备现场考核; 3、实施考核: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4、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考核报告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补正时间除外); 5、发证:准予许可的,5日内制发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
联 系 人 | 孙久海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
联系电话 | 0311—6756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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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050091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根据冀价行费字(1008)第62号文件收取 |